政采百科第70期:如何准确理解政府采购中的“从业人员”?
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有多处提到了“从业人员”这个概念,比如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、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》等。这些“从业人员”的含义是否一样呢?
一、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第十七条规定,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、资产总额、营业收入、从业人员、利润、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。
禁止将从业人员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,实际上就是禁止从规模条件歧视中小企业。但是要将供应商的“从业人员”和项目的“服务人员数量”区别开。比如采购文件规定“本项目服务人员数量不得少于40人”。这是针对具体采购项目的需求对服务人数提出的要求,不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。
二、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》第四条规定,在政府采购活动中,供应商提供的货物、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,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,其中第三项是:在服务采购项目中,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,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《劳动合同法》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。
这里特指的是“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”,也就是说,在服务采购项目中,供应商使用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来提供服务,才可以被认定为中小企业 。如果使用退休返聘的人员来提供服务,就不可以被认定为中小企业。因为退休返聘人员与本单位签的是劳务合同,不是劳动合同。
三、在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》附件提供的《中小企业声明函》格式中,也要求填写企业的从业人员数量。
据国家统计局《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》,从业人员数是指在本单位工作,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,是在岗职工、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。所以说,《中小企业声明函》的“从业人员”要比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》第四条中的“从业人员”范围大很多,不仅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,也包括劳务派遣人员、离退休返聘人员、兼职人员、借用的外单位人员等。
好,下期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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